
关键词
样品演示;产品参数;质疑证据
案例回放
某市气象局气象多媒体显示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要求,展示内容效果及系统安全功能演示。根据终端气象信息交互显示软件和终端气象信息交互显示内容制作进行综合评分,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得分。
中标公告发布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在投标现场所见中标供应商用于投标演示的设备型号为“SSD-MUL”,上述型号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演示产品与招标所需产品差别明显,直接影响演示表现,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不应得分。
中标公司答复称,“SSD-MUL”是产品型号的大类,这个大类中细分出的型号、性能、参数和指标各不相同。同时,在开标现场,各个公司的设备单独分开放置,并且期间没有询问、交流和查看,B供应商没有确凿证据来证明,属于妄加揣测。
B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重新组织了投标演示产品开机验证,由5位专家对演示产品及内容重新进行验证。经专家组验证,虽然中标供应商演示时使用的是55寸的触摸屏,而不是招标文件中要求的47寸的触摸屏,但是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演示产品即为投标产品,演示只需要展示内容效果及系统安全功能即可。最终,财政部门认为,中标供应商已经完整演示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和功能,不影响演示表现,不属于“无实际设备演示”,驳回B供应商的投诉。
问题引出:
1、演示现场所见可以作为质疑证据吗?
2、演示产品非投标产品,可以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某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任何潜在供应商都有权利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演示现场所见的也可以作为质疑证据。但上述案例中,演示设备分开摆放,质疑供应商“偷看”到的信息并不能作为事实依据。同时,被质疑供应商还可以“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好现场管理”为由,对演示环节提出质疑。
业内专家阳镇宇表示,演示现场所见能否作为质疑证据,具体要看采购文件中关于演示产品摆放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投标人不可以看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产品,那么,投标人在演示现场发现其他供应商的演示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并呈现给评审小组,将具体裁判权交给评审小组。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不可以看其他投标人的产品,那么,投标人演示现场所见就不可以作为质疑证据。另外,还要追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虽然不属于原则性问题,但这种不专业的情况属于从业问题。
问题二:资深业内专家认为,具体要看采购文件如何要求,如果“显示屏幕47寸”不作为实质性参数而是范围值,那么只要通过了符合性审查,优于采购文件要求都可以参与投标。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没有对演示所用显示屏幕尺寸作出要求,投标人提供55寸显示屏进行演示并无不妥。
阳镇宇则表示,上述案例演示部分仅仅是为了评价软件系统,在不影响实际演示效果的前提下,投标人可以用其他设备来演示。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显示屏幕样品,就必须和投标产品保持一致。
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补充道,在实际中,只有两种情况需要提供样品,一是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二是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尺寸大小可以用具体数值客观描述,因此不应在样品演示中作出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
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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