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不是简单地政府购买行为,它承载了许多的社会责任,具有其他经济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着许多对立统一的关系和相互关联关系,他们维系了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的统一性,促进了政府采购事业的协调发展,构筑了政府采购基本规律的要素。在处理这些关系中,既要把握好主次地位关系,又不能顾此失彼;既要抓主要矛盾,又不能放弃次要矛盾;既要突出主旨功能,又不能忽视内在联系。因此,在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政府采购法修订、总结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三十年的经验教训时期,笔者归纳总结了应把握好政府采购活动“十大关系”中的度,和各位政府采购同行分享。
一、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国运用“政府采购”治理国家的经验,早于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当时政府为了稳定经济,在市场上收购一些多余的物资,既可以用于财政支出,又可以用于调节物价。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既要坚持改革开放,又要坚持“四个自信”。中国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贸易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或谈判中应有中国声音、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问题导向与结果导向的关系
坚持问题导向,就是要求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作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既要从思想上勇于正视矛盾、敢于面对问题,又要从行动上不怕触及矛盾、善于化解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解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着力于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契合,在“双循环”和提振消费的大背景下,形成政府采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结果导向,就是要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要以解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目标,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准绳,处理好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益和效率的关系,落实新时代发展理念,将绩效原则和物有所值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为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出贡献。
问题、结果是事物发展的“两个方面”,相互贯通、相辅相成,问题是出发点,结果是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结果导向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是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思维导图和方法路径。
坚持问题导向是为了解决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现实问题,坚持结果导向是要达到政府采购的最终目标。处理好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问题,就是要在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中既要抓主要矛盾,又要抓次要矛盾,不可顾此失彼。
三、物有所值与政策功能的关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处理好物有所值与落实政策功能的统一,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乃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其他采购,都希望付出与收益相等。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是指政府采购所采购的物品用处和它的价值很相符。
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要追求物有所值目标,同时还要落实政策功能,达到物有所值与落实政策功能的协调统一。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会使用政府采购手段来通过增加国货采购力度,扩大国内需求,撬动社会总需求,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引导,推行碳中和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
所以,要想做到物有所值与落实政策功能的协调一致,就必须改变观念,不能将物有所值与落实政策功能对立和分割。要拓展物有所值的概念,要将社会效益、政治效益与经济效益融为一体,在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诠释上,考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收获的最大效益,从而政府通过矫正市场失灵更有效地行使职能以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四、主体责任落实与监督管理责任的关系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期,采购人是被“扶着走”、到“牵着走”,目前应该是“自己走”。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已成为采购人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要求,变被动为主动。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首先须明确采购人的职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管是自行履行,还是委托履行,但责任担当是采购人。所以,实施政府采购是采购人自己的事,它既不是监管部门的,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更不是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应为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周期、全寿命负责。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既有深邃的道家思想,也有辩证法的哲理。“无为”并非是无所作为,而是以无为而有为,解决目前越位、缺位问题,并且要“法定责任必须为”。因此,采购人既要认真地、全面地履行主体职责,又要主动、自觉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既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还要搞好服务,为采购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五、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
长期以来,有些人主观地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才是真正的、规范的、正统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要比分散采购好,因此,希望集中采购范围越大越好,甚至取消分散采购。也有些人认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应扩大分散采购的范围。无论是取消分散采购也好、还是扩大分散采购规模也吧,都不能只站在各自的立场去看待问题,应该全面地分析政府采购的特点以及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从而处理好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只是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已。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是为了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自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个性化要求。所以,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没有主次之分,把哪些采购对象纳入集中采购,是从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和专业化机构采购的优势来考量的。
因此,无论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都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所不同的是采购形式、采购活动的组织主体不同。只要都依法进行操作,都是符合法规要求的采购,只有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种组织形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而不是过分地强调组织形式的区别或以组织形式来论优劣。
六、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关系
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操作或相关检查中,总有人问采购人,某项目为什么没有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其潜意识地认为,招标采购方式一定会比非招标采购方式更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要求。
虽然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除特殊情形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对象,都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我国有七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七种采购方式都有其适应条件,所以,只要是依法选择的采购方式,都是合法的。
不管是招标采购方式,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也是各有优缺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虽然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而言,要公开透明一些,但它有相对的局限性,其采购对象的采购需求必须明确、客观、统一,否则,没有可比性,不能达到采购目的。
所以,只要是依法选择的采购方式,并依法进行操作,且能够更好地落实政策功能、实现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和物有所值目标,无论是那种法定的采购方式,都是最好的采购方式,没有必要过分地强调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就是最佳选择项。
七、“分包”与“分采购包”的关系
“分包”一般是指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分采购包”一般是指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采购项目分成几个项目包,有相同采购标的分采购包和不同采购标的的分采购包,相同采购标的分采购包又称为“分标段”。
虽然“分采购包”“源于”分标段,但分标段与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分采购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不能等同。分标段一般是一个整体项目,分成几个相同性质工作标的或达到相同的工作目标,其采购标准基本一样。而分采购包一般是一个采购项目有不相同属性的采购对象,将相同属性的采购对象归为一个采购包,然后进行采购,采购包的采购标准并不一样。
在分标段采购中,因标的属性相同,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基本相同,供应商可以响应一个分段,也可以响应多个分段(采购人一般要求只中一个分段);而分采购包由于属性不同(货物、工程、服务),所以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不一样的,供应商也只能响应其与营业执照范围内的采购包。
“分包”和“分采购包”的联系。“分包”主体是供应商自己获得的合同,分给其他供应商履行或共同履行。
“分采购包”是供应商自己竞争来的“包”或“段”,获得分的包的供应商是其他供应商竞争获得给的分给他的。
获得“分采购包”合同的供应商,依法可以“分包”。但获得“分包”合同的供应商没有权力再进行分包履行。
“分采购包”是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将项目“分”,其决定权在采购人;而“分包”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并在中标、成交后实施的,其最终决定权在供应商。
因为分采购包采购中存在着一个项目中既有工程、又有货物、还有服务,其评审专家行业类别不一样、评审标准也不一样。是一个项目统一一个评审标准,还是分别制定评审标准。所以,针对类似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规会有这方面的规定)不宜采取“分采购包”采购。
需要采取“分采购包的”,一是可以按87号令规定的方式进行,以采购项目中的采购对象的预算金额或有利于采购项目的采购为标准,确定采购项目的对象属性。二是可以要求供应商采取联合体投标的形式参与。三是可以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
八、采购需求与采购验收的关系
采购需求制订与采购结果的验收基本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头一尾”,是政府采购活动十分重要的两个环节,涉及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决定着采购目的实现。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牛鼻子”,合法、合规、合理的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完整描述是实现采购目标的保障。
采购验收是对整个采购工作的全面检验,采购需求是否科学、采购过程是否规范、供应商是否诚信,只有通过采购验收这块“试金石”来验证。所以,采购需求和采购验收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最基本的职责,切不可忽视。采购需求是目标和基础,采购验收是保证采购需求目标实现的手段,没有采购验收把关,采购需求就可能无法验证,采购的目标就无法达到和实现。采购人既要抓采购需求的科学制定,又要重视采购验收环节的组织落实,两个环节缺一不可。
九、主观能动性与借“智”的关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谁采购、谁负责、谁尽责”,这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政府采购回归本源的内在需要。“谁采购、谁负责、谁尽责”,就是要做到责权相等、责任统一,将采购权与决策权形成辩证的统一。
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不是要抛弃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也并不是无限制地放大采购人的权利,而是要将采购人的责任落实到实处,通过构建完善的内控机制,来扎牢制度笼子,让采购人在遵循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下,在政府采购的法规框架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认真地做好采购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包括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意向公开、需求调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采购合同的拟定、履约验收等全过程、全流程的工作负责。
政府采购不是一项简单的采购行为,它既要达到采购目标,又要落实政策功能,并实现两者的最佳平衡。所以,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上,考虑到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复杂性,采购人可以采取“借”智的方式,来弥补采购人专业性的不足,即借助专家的智慧,在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案的制订、采购形式的论证、采购活动的代理、采购项目的评审、合同履约的验收等都可以邀请专家参与。但无论专家是哪一种形式的参与,也无论是采取什么委托形式,都改变不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地位,也不能代替采购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就采购的决策权属于采购人。
十、采购成本与寿命周期成本的关系
在目前,人们对于采购成本还是比较重视,既做市场调查,也编制采购预算,还通过价格竞争,使采购成本达到一个社会公允价格,并通过与采购预算的比较,形成节余之数据,实现节约财政支出的目的。但是,采购成本的节支,并不能代表最终的财政节约和效益的最大化。因为,政府采购实现全面绩效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推行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寿命周期成本是指采购物品在有效使用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再减去残值。
采购成本只是寿命周期成本的一部分,寿命周期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使用成本、处置成本等。寿命周期成本概念更能准确、合理、科学、完整反映政府采购所要达到的目的,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统一。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更多地是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即支持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进行综合考虑。要转变片面追求短期效益的观念,树立长期效益观念。短期的效益是看得见,摸的得着的,是立竿见影的,是当代人可以享受或感受到的,在政府采购中追求短期效益无可厚非,但不可以牺牲长期效益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短期效益,所以应树立长期效益观念。
推行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其提前是必须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只有细化政府采购预算,才能对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进行认真地比较,通过比较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例,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推行寿命周期成本的成效和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