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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不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审核手续就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吗?

问答 | 不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审核手续就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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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六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946,阅读完约3分钟”

问:不办理进口产品论证审核手续就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吗?


答:是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是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必须出具的材料,没有这项审核手续就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八条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3)。


问:软件和硬件可以在一个计划里采购吗?


答:可以放在一起。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评审开始后,有专家主动提出与投标人有劳动关系,需要回避,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项目,不适用工程和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问:公开招标项目因有效响应供应商只有两家,依法转为竞争性谈判时,是否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


答: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并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不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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