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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取消投标保证金后的“制度空缺”如何填补?看这五点

探讨 | 取消投标保证金后的“制度空缺”如何填补?看这五点 政府采购信息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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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填补取消投标保证金后的“制度空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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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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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笔者就在近两个月内遇到了三件十分棘手的事,都与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有关。


第一件事,某供应商在一保洁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该供应商派两名近六十岁的老人到采购代理机构“拿”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说需要委托代理人来取,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和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承诺函的承诺,应缴纳代理服务费,但供应商的两位“代表”使出各种“手段”,已经达到了影响采购代理机构正常办公的程度,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给了他们中标通知书。而代理服务费则反过来由采购代理机构多次向中标供应商催交,供应商则以要求打折为由不交,因为没有“抓手”,搞得采购代理机构十分无奈,最后,供应商只是交了原承诺的三分之一代理服务费。


第二件事,某供应商参与一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竞争,响应时间截止后,磋商小组已组成,已进入评审环节,该供应商突然决定退出竞争,不参与该采购活动。搞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措手不及,因为只有三家供应商报名,评审专家反复问为什么,供应商就是不说原因,因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代理机构只得终止采购活动,支付给评审专家适当的劳务费后,宣布采购活动失败。最后通过各种渠道打听,该供应商才说出真话,是因为看到了另一家同行也来竞争,自己可能竞争不过,且知晓只有三家供应商,自己退出,不足三家,可以让采购项目终止,所以,也不想让竞争对手轻松地获得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前期的工作白费了,采购人的时间也耽误了。


第三件事,某一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一小微企业供应商中标后,迟迟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采购人催促其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却说因原材料涨价了,可能亏损,放弃中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反复告戒他放弃中标是有风险的,可能会受到处罚。供应商却说,要么涨点价,否则放弃。说要进行处罚,供应商哭穷,恨不得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救济”他几个。最后,不仅没有签合同,也没有支付代理服务费。


以上三件事都是因为供应商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这些供应商有恃无恐所采取的极端恶劣方式。为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在多地取消了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虽然此举减轻了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但相关管理部门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来填补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制度空缺”。上述三件事并非都因投标保证金取消而造成的,但也都有一定的关系。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不履行义务等行为而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


无论是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采购指南》,还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设计,都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及信用体系建设暂时的不完善等问题,在两法的制度设计上,也都有交纳或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无论是法制建设、信用体系的完善,还是配套措施及政府采购的实践,都要早于或优于我国,但它们仍将交纳或收取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制约措施,说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目前,从优化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角度考虑取消投标保证金,这是对的。但必须出台相关制度,让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完整,使得政府采购活动在完整、规范的制度框架下运行。那么,如何填补取消投标保证金后的“制度空缺”呢?笔者有如下几点想要与大家分享:


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建设。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大力提倡承诺制,用信用作担保,这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但在信用承诺的基础上,应建立包含经济交易信用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在内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因仅有信用承诺制还不够,还应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一是加大信用知识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信用对政府采购参与人的重要性,要告诉他们,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和知信、用信、守信意识。二是要细化政府采购信用行为。要针对政府采购参与人的不同特点,细化其“信用行为”,将其分类,供应商的哪些行为是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来代替的,哪些行为是有损个人和企业信用完好的,利于人们参照执行。三是明确信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压实监管责任。如上述三个案例,因供应商的失信,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都因投诉无门而利益无法维护。


建立信用、道德和法制相融合的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道德、法制三大体系相融相通,但又相互不可替代,因此,在发挥各自的长处和作用的情况下,应相互促进、相互补充,让三大体系形成一个闭环,不能留下死角和盲区,从而共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经济秩序。


构建规范的失信惩处制度。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属于伦理学范畴,体现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应构建规范的失信惩处制度。要分别对待政府采购参与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失信行为的性质、失信所产生的危害和后果,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一方面,惩戒措施要与每一项信用承诺相对应,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其采用信用承诺制的主要有: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缴纳税收(社保)情况、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情况、没有直接控股等情况、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情况、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关于不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情况、资格条件承诺情况、售后服务承诺情况、诚信承诺情况、倡导公平交易禁止围标串标承诺情况、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咨询或评审专家的承诺情况等。另一方面,惩戒措施要与信用承诺者失信行为的程度相匹配,同时,对处罚措施要细化。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全国性的信用管理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专门设计一款无抵押投标保函。这种专门投标保函可分为“二类三级”,“二类”:一类为大型企业的,二类中小微企业的。专门投标保函只由企业开户银行出据,大型企业的投标保函每参与一个采购项目出据一次;中小微企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可以不需提供投标保函,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微企业需提供投标保函。“三级”:一级为企业从无失信行为,信用没有“瑕疵”;二级为一年内有轻微失信行为;三级为一年内有多次轻微失信或重大失信行为。这种专门投标保函采取降级模式处理,失信一次,降一个级别。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其投标保函的出据需要有资产(资金)抵押。


给予信用好的供应商在付款方式上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出台相关规定,供应商的信用越好其支付的比例越高,如签订合同后其支付款项的比例最高可达80%,且对于信用好的供应商,其尾款的比例将越低,甚至可以不留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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