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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行过进口产品论证的项目,还需要做需求调查吗?
答:需要而且必要。进口产品论证主要是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批,而需求调查是对所采购标的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一款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问: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文件要求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需提交其他可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文件,合规吗?
答:不合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依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后就可以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竞争性磋商购买服务项目,仅有2家供应商响应,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也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例外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未递交响应文件,能否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答:因该供应商只获取了谈判文件,没有参与谈判,成交结果并未损害到该供应商的权益,可以对谈判文件提出质疑,但不能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项目,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是中小企业,可以参加吗?
答:不可以,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二款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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