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上海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通知》要求,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30%及以上(在2023年底前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招标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行评审优惠。
预留份额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施,一是招标项目整体预留或者设置标段向中小企业招标。二是联合体形式预留。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接受大型企业联合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应当明确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报价的30%。三是合同分包形式预留。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大型企业中标后,应当将不低于中标合同额30%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通知》还强调,市、区建设财力安排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投标活动启动之前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方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留份额的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