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个别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现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出现违反评审纪律行为,如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评审报告等。上述行为会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可能导致项目废标。我们绝不能视若无睹,而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刘锋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广州市财政局了解到,该局印发《关于规范采购人代表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落实《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采购人权责指引〉的通知》中采购人有关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带入评审现场;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磋商小组等评审专家成员作出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言论;不得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修改评分或变更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前,采购人代表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应当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许可后方可离开,并且不得再次进入评审现场;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在未发布中标(成交)结果之前将评审结果透露给供应商。
“万事要从源头抓起,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也是一样。所以,从一开始选派采购人代表时就要提高选拔标准。采购人要选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业务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如果采购人一开始就选业务素质高,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去参加评审,后面的工作就能开展得更顺利。”广州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各级预算主管单位、监察、审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级采购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更应该在评审现场要求采购人代表签署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存档。如发现采购人代表出现异常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异常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这种良性的互相监督是保障评审程序公平公正的重要依靠。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选派采购人代表提高重视,规范自身行为。有出现此类情况的单位更要积极整改,力求达标,未出现此种情况的单位,也要对照《通知》的要求加强自身业务素养,不落人后。”刘锋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