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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何时给予通知?

问答 | 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何时给予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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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七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806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何时给予通知?

答:在中标结果公告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要求,可以重新评审吗?

答:资格条件审查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公开招标项目重新评审的情形为:评标报告签署后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反应相应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家供应商可以参加同一个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吗?

答: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问: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获取招标文件需要所有联合体成员都到场吗?

答:只需要其中一方过去即可。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必须联合体成员都到场才能获取招标文件,则涉嫌将资格审查前置到获取招标文件环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果后中标结果公布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资格,该供应商报价为投标基准价,是否应当重新评审?

答: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评审已结束,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资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确定中标人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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