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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食材配送项目,要求供应商配备冷藏车,车辆为自有加分,可以吗?

问答 | 食材配送项目,要求供应商配备冷藏车,车辆为自有加分,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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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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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九年时间里,“问答”频道已收集了18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702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A公司全资控股B公司,A公司可以和B公司的代理商C公司参与同一个项目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禁止性规定限制的是直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A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即可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现在市场上的各种体系认证种类繁多,具体要看该体系认证的评价指标是否和本项目的需求相关,是否对中小企业或新生企业有限制。即便与需求相关,也要看该认证是否在行业中有所普及,如果仅仅是某家机构推出的认证,也不合适作为评审因素。提问所述情形中的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问:实质性要求可以正偏离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这意味着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某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则无论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食材配送招标项目,要求供应商配备冷藏车,车辆为自有加分,可以吗?

答:食材配送采购项目,夏季若不使用冷藏车,食材可能在运输途中变质。因此,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必须配备冷藏车是合规的。此时,配备冷藏车就成为了资格审查的内容,不能再作为评审因素。另外,冷藏车自有和租赁都应视为满足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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