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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供应商能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吗?

问答 | 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暂估价包括专业分包工程,中标供应商能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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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北京市海淀区公共资源交易培训会上解答学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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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将“专业分包工程(如消防、幕墙)的暂估价”纳入招标范围,中标后能否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答:中标人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这表明,如果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分包单位,而不能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如果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则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暂估价项目的管理方式(是否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招标或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总承包单位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招标义务,并接受招标人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即使总承包单位与某些分包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也不能绕过招标程序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否则可能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存在腐败风险。


问题二:供应商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向采购人申请调整合同价款,采购人能否以“固定总价合同”为由拒绝?


答:可以拒绝。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无论实际成本如何变化,合同价款均不作调整。这类合同总价明确、易于结算,但是,数量与价格的风险主要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因此,采购人可以以“固定总价合同”为由拒绝供应商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价机制,或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价款应保持不变。


通常情况下,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市场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因此,供应商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


如果供应商坚持调整合同价款,采购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拒绝其请求,并提醒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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