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只能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3日,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该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委托,对其所需的专业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要求4月1日前必须完成所购设备的安装调试。
招标文件发出后,有6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原则和方法,对6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盘锦市LH电脑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公布后,盘锦市RM公司因其报价最低未中标而向采购中心提出口头质疑。采购中心解释说,从评标结果看,RM公司的投标文件有三点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超时限、未提供主要产品宣传彩页、施工设计图例不全),评标委员会因此认定RM公司的投标无效。
RM公司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随后又向采购中心的主管领导提出质疑。随即,采购中心再次召集项目专家评委及财政部门派出的监督代表,并特邀RM公司的投标代表列席,就该项目评标结果进行认真复审和现场答疑。经终审确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正确无误。采购中心据此在指定媒体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复审会结束后,RM公司又分别向盘锦市政府、市纪检委、采购中心、采购办、全体评委、采购单位致信投诉……但有关部门未予受理。
引出问题
供应商分别向政府、纪检委、采购中心、采购办、全体评委、采购单位致信投诉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从本案例不难看出,RM公司投诉未被受理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招标文件要求3月2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4月1日启用校园监控系统设备。RM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注明3月30日前交货,但其施工组织方案的目标工期为3月20日开工、5月10日交工。评标委员会认定RM公司的目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RM公司则认为,开标一览表上注明的交货日期为3月30日前,可以满足4月1日交工的时间要求。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须提供主要产品的宣传彩页,但RM公司提供的是部分产品的黑白打印页。评标委员会认定RM公司在这一点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RM公司则认为,虽然黑白没有彩色那么鲜艳直观,但偏离也不会很大。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须提供设计施工图例,但RM公司提供的只是室外部分(13个点)的设计施工图例,没有室内部分(187个点)的设计施工图例。评标委员会认定RM公司在这一点上也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RM公司解释说,其投标文件设计施工图例不完整是因为没有及时联系上采购单位,未能到现场勘察。但据了解,本项目6家投标供应商中有4家曾到采购单位实地察看过。
另外,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供应商,只能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RM公司分别向盘锦市政府、市纪检委、采购中心、采购办、全体评委、采购单位致信投诉,显然有“病急乱投医”的嫌疑。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
对广大供应商而言,要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否则既浪费精力,又有损形象。
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来说,要寓宣传于日常的政府采购活动之中,利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召开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详细告知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维权途径、时效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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