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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干预政采评审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干预政采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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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



  10月1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针对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业务时,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以及在交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强调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


  财政部要求,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该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财政部门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对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交易中心应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供稿/张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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