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规定,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出具。作为评标结果之一的废标,其报告起草、出具工作也应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案例回放
"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我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又逐字逐句地重新读了一遍。"提到受理的一起质疑案例,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多年的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感触颇深。该采购中心在某工程项目招标中遭到了质疑,供应商称评审专家小组无权出具废标报告。
"以前我们从未遇到这样的质疑。"更让该主任感到苦恼的是,翻阅《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他发现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废标报告该由谁来写。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如果采购项目废标,废标报告由谁来写却没有明确规定。
引出问题
问题:废标报告应由谁出具?根据是什么?
专家点评
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废标报告该由谁写,但实际上还是能从其他规定中找到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有参与评标报告起草的义务。该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等。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还要说明具体理由。
废标实际上是评标结果的一种。在项目公开招标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排序。但如果所有的供应商都不符合条件,那项目就应该废标。由此可见,作为评标结果之一的废标,其报告的起草、出具工作也应由评标委员会完成。
废标报告究竟该由评标委员会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业界的通常做法是看废标出现在哪个环节:如果是在资格预审环节出现废标情况,则既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废标报告,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废标报告;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废标情况,则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废标报告。
针对本案例,废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出具。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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