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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保证金是取消还是调整 且看两部委通知

关注 | 保证金是取消还是调整 且看两部委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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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两部委还专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正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对于此项工作,两部委还专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以下简称《保证金清查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此次清查工作的目标是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清查工作范围为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保证金清查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保证金清查通知》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保证金清查通知》强调,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根据《保证金清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以及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要求,陆续制定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制度。这些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设市场主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清理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

下面是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文旭

  电 话:010-68552520

  传 真:010-685525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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