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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就该问题再次提出质疑吗?
A:如果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那么就不能对相同问题再次进行质疑,如果对答复内容不满意,可以按94号令的相关要求进行投诉。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注明上述要求,可以进行二次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
Q:竞争性谈判项目成交结果须要在评标现场公布吗?
A:不是必须在现场公布,但需要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由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成交公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Q:注册资本金可以作为评分标准吗?
A: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设置投标保证金吗?
A:可以不设置,是否设置投标保证金看采购人的要求来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要求进行提交,否则投标无效。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Q:预算2400万的项目,采购内容基本一致,却被分成七个标段,这样分包可以吗?
A:分包一般按采购人实际需要进行划分,如果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违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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