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参与到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中,既是制度安排,更是当前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着力点。如何抓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训、用、管工作,已成为政府采购改革的前沿课题和难点问题。
广州市评审专家体系庞杂要求高、融入各行分布广、来源众多分类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一环。为贯彻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专业评审作用和把关定向功能,广州市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要求,构建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体系。运用了先进的专业技术手段,形成了系统的评审专家信息,建立了科学的教育培训制度,规范了繁杂的抽取规则流程,落实了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促进了有效的专家现场管理,构建了标准的使用管理机制,建成了客观的专家考评机制,有效保证了政府采购的评审质量和效率。但随着诸多新法、新政的实施,新技术、新平台的运用,评审专家管理面临诸多新问题,急需出台新举措。
一、评审专家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随着评审的专业化和法治化的深入,当前评审专家管理呈现出部分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专业素养有差距,与评审要求不相适应
一方面,少数专家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由于少数专家专业能力不够强,影响了评审效果。主要体现在:有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理解不深,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是否达标、技术参数是否一致评判不准经验不足;有的专家对技术方案是否优化、技术适用性是否合理把握不准,无法运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把关定向,好中选优;有的专家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无法甄别其技术范围是否合理、响应是否真实;有的专家在技术评审、商务评审、价格评审中无法发挥专业的特长和优势,评选出技术精、质量高、价格优的供应商;有的专家对投标文件不仔细研读,根据投标文件的精美程度、标书厚薄、获奖证明等主观打分,偏离了专家专业要求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作用;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代理去解释说明,或者跟着别的专家意见走,违反了独立评审要求等等。
另一方面,个别专家职业道德有待提高。个别专家不能按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职业操守有待提高。有的以获取劳务报酬为目的,对评审工作的责任心不够,没有根据政府对采购评审要求履职尽责;有的马马虎虎、不坚持原则,不遵守规则,时常出现差错;有的毛毛草草,为了追求评审速度、早点完成评审任务,没有耐心仔细审查投标文件,不仔细辨别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证书真伪、颁发时限,导致评审中出错而被投诉,影响项目进程甚至改变中标结果;有的甚至为了增加专家评审费,在评标中故意拖延时间,导致评审超时,信息泄密,给项目评审带来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二)法纪观念有差距,与依法评审不相适应
一方面,少数专家学法用法能力有待增强。当前适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近70份,其体系庞大。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对相关法规政策了然于胸,评审时就会失之偏颇,达不到政府采购的公正目标和兜底性要求。在专家参加项目评审和培训考核中,发现部分专家对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节能产品采购、以及促进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政策、新法规知之甚少,无法运用于采购项目评审中;有的对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审查条件、评审细则、判定标准一知半解,没有研透用好;对省“智慧云平台”及“电子卖场”的实施及配套颁发的新规定、新做法不了解,沿袭旧法,影响项目评审的进程及评审的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个别专家遵纪守法意识有待增强。从近年来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情况,以及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来看,个别评审专家法纪意识淡薄,违法违规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不按规定主动上交手机和违规携带网络电子产品,在评标期间与外界联络,严重违反评审纪律;有的在评标过程中带节奏,发表倾向性言论,打招呼或暗示关照特定供应商,违反独立评审规定;有的同类评审专业组建了微信群,获得抽取信息之后,主动“寻租”,评审期间根据采购人代表的意向打分,收受红包贿赂,极大破坏了评审的公平公正;有的专家缺乏主观意见,容易被一些强势专家控制评审走向。近年来,不按法定职责履行评审纪律的现象屡屡发生,我市多名专家受到处罚,加重了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压力。
(三)管理办法不实用,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一方面,准入门槛略显宽松,与电子化要求不相适应。由于限定专家的最高年限为70岁,有的专家年龄偏大,行动缓慢,知识结构老化,无法完成全流程电子评标工作。部分专家年老体弱,视力模糊、体力无法适应长时间、高强度的评审工作。有的专家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但标书读写和电脑基础差,如有些建筑类、物业管理类等,电脑操作和信息化评审不熟练,出现评标现场相互请教情况。有的年老专家对网络信息化电子评标不适应,查阅评标文件缓慢,对办公软件和评标系统生疏,必须靠工作人员帮助才能开展评审。有的专家入库时评审科目定位不准、分类不细,时有不是本专业的专家或相近专业的专家抽入其中,直接导致了“专家不专”、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评审酬劳不够精准,与高质量评审不相匹配。采购项目评审难度系数各不相同,有的预算高,有的分包多,有的专业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项目情况不一。而专家评审酬劳标准一样,不管标的难易、金额大小,都是按时间取酬。这种评审专家的项目酬劳、项目预算与履职评价、专业难度不匹配现象,导致部分专家评审过程中带情绪、不认真,少数评标小组甚至讨价还价,要求多给评审费或者补贴路费、餐费等来平衡项目评审酬劳。少数甚至在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利益诱惑下沦为他人谋取中标的工具。履职评价的错位与缺位,使得部分优质评审专家的积极性受影响,比如:一些高等院校的专家不愿意参与评审,感觉酬劳标准过低;一些资深专家对技术含量低的项目兴趣不大,以各种理由请假等。
二、推进评审专家管理的新举措
为适应发展改革需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综合施策。
(一)强化专业培训,积极推进考核准入管理
一是增强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今年财政部曝光多起案例,涉及采购项目中将资格审查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节能环保产品数据核对不细、面向中小企业政策不落实、代理机构未依法按程序组织评审等问题,都是采购人存在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对新法律法规不掌握、过度依赖专家、导致采购结果偏差的体现。有的项目从招标文件拟制上就出现了不执行新法规的条款,最终与实际采购需求发生偏差而遭到投诉。二是加大代理机构的落实力度。代理机构在拟制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中,对新政策新规定的不熟悉、一知半解,会直接影响到评审专家对新政策新规定评判和打分。病在项目和专家身上,根却在代理机构。三是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依托省、市采购协会加大评审专家新法规、新制度的培训。赋予协会相关职能,研究本行业的前沿课题,为新政策法规出台提供依据,开展行业培训业务。此外,多依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等媒体和各级采购协会开展相关培训业务,进行多维度、不间断的新法规学习培训,并贯穿到考核和评审准入环节。
(二)推动法规完善,切实提升专家道德修养
专家的职业道德培育,要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必须靠具体的管理办法、完善的措施来保证。目前,评审专家选聘与出库、抽取与使用、争议处理、以及监管责任等具体程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未得到明确。应加快推动新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落细落实,完善具体管理措施,以提高评审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从现状来看,针对项目评审中反映出的专家权责不对等、约束不力等问题,应当完善和规范相关专家评审具体程序。针对各地方评审专家还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等问题,应当研究完善制度对策,积极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针对过于集中抽取使用本地专家,导致专家之间相互通气、协商打分等问题,应当推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现跨省跨区抽取,也可确保特殊专业和领域的采购项目做到专业匹配。因此,要按照改革基调和明确的改革路线,适应政府采购管理环境的新变化,以提高评审专家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为目的,对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使之既管硬又管软,不断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确保政府采购科学、廉洁、高效。
(三)深化考核遴选,有效提高专家用法能力
广州采取灵活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培训考核方式,减少了线下专家培训场次,增加了线上业务学习资料的推出。如:2022年3月省财政厅发布了采购评审专家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考试的相关通知,以清单方式列出专家应知应会的采购法规制度,以考题形式强化业务知识点,帮助评审专家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尤其是自身职责、义务及法律责任。举办聘前培训考试、聘期内按年度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暂停抽取资格,督促专家持续学习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升履职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政策的宣传引导,汇编成册便于学习查找。定期开展政府采购专家论坛、质疑和投诉的案例解析,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搞好专业内传帮带,让高学历、高职称专家专业物理汇聚,催化发酵,使专家在案例解析中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得到提升。
(四)注重法纪约束,不断强化专家守纪意识
加大督查力度,把专家的专业评审打分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让主动“寻租”与被“围猎”等问题无处可遁。一是细化专家权责。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对专家的权责予以明确细化,同时建立专家违纪惩戒机制,使得财政部门监督和处罚有法可依。二是加大督查力度。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各节点,督查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加大对评审专家违反政策制度规定、不按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查处范围。加重对在评审工作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相互串通改变评审分数、敷衍塞责胡乱打分等故意影响、改变评审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强化法纪约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及受罚专家,彰显违规受罚警示效应和警示作用。在“信用中国”等全国性的征信平台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及受罚专家名单,以此促进评审专家牢固树立法纪意识,知敬畏、守底线,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五)实施分类管理,科学建设专家标准体系
应将评审专家入口准入和组成分类、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报酬和退出机制等核心规则,纳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范围,积极推进优质专家标准体系建设,从根本上优化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一是从法规层面加强管理。现行《政府采购法》对评审专家制度的基本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等也仅对评审专家的抽取、评审活动等一些重要规则作出原则性规定,需利用新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契机从法律层面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二是从现实层面加强管理。既然赋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就应该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同时应赋予采购人根据规则自主确定评审专家的权利。三是从评审层面加强管理。逐步调整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专家比例的规定,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产品质量的技术把关验收和服务项目的履约评价,并在制度上设定采购人有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打分评价的权限,从而达到源头上用好、管好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六)细化报酬管理,切实激发专家履职动力
在现实执行过程中,由各省市出台本地区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办法,其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主体等的规定还不尽合理。为此,在专家劳务报酬上,应适应改革形势,合理考虑区分采购项目金额的大小、采购方式的差异、采购需求环节的不同、评审的难易程度以及极端环境等差异化因素。如区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不同采购方式,以及单一来源、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不同项目,合理化和细化报酬档次与标准;明确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为报酬支付主体,避免报酬支出费用转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体系。建 立评审专家信用承诺制度、评价等级或评价记分和评价量化扣分管理制度等创新举措,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一定周期内评价不合格、等级低劣或评价量化得分较差的,结合信用记录、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采取专家库预警、监管部门约谈、停聘等方式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研究”课题组组长:刘志广,副组长:刘锋,成员:文中军、李松华、杨涛娜)
政府采购遇到问题,专业的采购顾问哪里找?
为了更好地服务政府采购事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依托20余年的专业积累,联合正福易考通为政府采购有关单位重点推出8项专业咨询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有哪些?
协助开展政府采购网留言咨询答疑;
协助开展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审查论证;
协助起草/审查政府采购文件标准文本/范本、编制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范本;
协助指导案例选取制作;
微信公众号内容供给;
协助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宣传及填报;
协助编制采购单位内控制度;
协助出版政府采购专业书籍。
如何获得这些服务?
政府采购高端咨询联系人:小易-13811261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