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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多家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完全相同,如何进行答复?
答: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完全相同是有可能的,不能以此判定为串通情形或统一进行答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分别进行质疑答复。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问:签订采购合同时,付款方式可以变更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招标(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吗?
答:可以,但是建议采购人最好委派代表参加评审,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代表采购人行使一定决策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问: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答:组成联合体参与是可以的,因为组成联合体后,等同于一个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是必须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还是可以重新采购?
答: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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