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质疑答复
案例回放
某事业单位LED显示设备及配件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质疑事项为:中标供应商C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38标的制造商的控股股东为大企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C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向C供应商发函核实情况,C供应商回复:无法确认序号38标的制造商是否被大企业控股。采购代理机构认为,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承诺"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等内容,与其回复的情况明显不一致,认定C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质疑成立,取消C供应商的中标资格。由于剩余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废标。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C供应商可能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报告给了当地财政部门。
问题引出
《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吗?
专家点评
目前,政府采购中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较为突出。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含义不明确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前后不一致等情形,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如果是中标结果公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质疑,无权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确有证据表明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权进行认定,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但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行政调查权限,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尽到核实义务,通常难以确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原因包括:供应商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缺乏了解,采购文件描述和投标(响应)文件不规范。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供应商弄虚作假。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向C供应商发函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其回复做出质疑答复,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中明确,供应商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于C供应商回复的内容与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因此,C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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