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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征求意见的函》),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档案管理征求意见的函》明确了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府采购档案必须规范完整、内容齐全;(二)档案资料中的签名、印鉴等真实有效;(三)政府采购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应为原件。
《档案管理征求意见的函》提出,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归集、保存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政府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公示、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委托代理协议等前期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情况、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答疑等文件资料;投标(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修改内容、撤回记录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记录和录音录像等开标文件资料;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公告等中标(成交)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及其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文件资料;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结束之日以履约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履约验收的,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起算。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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