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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主要是规范采购人的行为,确保采购人依法合规开展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给出了明确的建立内控制度的指导意见。但仍有不少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或者建立的内控制度约束力不足,导致采购流程混乱,甚至出现违规操作、浪费财政资金等不良后果。
那么,内控制度可以解决采购人哪些问题呢?
内控制度缺失,加强建设迫在眉睫
完整的内控制度可以更好地约束采购人依法依规采购。若内控制度缺失,可能导致超预算采购或采购高溢价商品等问题,进而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某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前,部分单位未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难以实现对采购活动的分类管理,也无法有效约束不规范操作、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某地政府在采购办公设备时,因内控制度缺失,采购需求审核环节流于形式,致使大量设备闲置,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内控制度缺失也为采购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采购人员通过收受回扣、贿赂等方式,在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例如,某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没有根据医院的临床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进行采购,而是优先采购那些给回扣的供应商的药品。这些药品可能并非医院最需要的,导致部分药品库存积压、过期,而一些急需的药品却供应不足。这不仅影响了患者的正常治疗,还造成了大量财政资金被浪费。
面对这些问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内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采购人主体责任虚化、流程规范弱化、风险防控软化等问题。通过明确权责边界、规范操作流程等,有效防控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廉政风险与绩效风险。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一级主任科员李楠进一步补充道,内控制度能解决采购人管办分离的问题,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的作用,进而推动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地开展。
内控制度约束不力,避免“流于形式”
除了内控制度缺失会导致政府采购乱象丛生,内控制度约束不力同样会给政府采购带来诸多问题。部分采购人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存在内控制度与实际脱节的情况,具体表现为:这些单位仅将内部控制的重点放在财务控制、资产控制等方面,却未将内控制度全面、深入地贯彻到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之中。更有甚者仅仅把内控制度当作应付上级检查的工具,内控制度仅仅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层面,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这种形式主义的做法,致使内控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认为,内控制度构建了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应明确采购权限划分,实行“采管分离”和关键岗位轮岗,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应将采购全周期分解为预算编制、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等标准化环节,实行层层审批、严格把关;应通过内部审计、社会监督和履约评价形成闭环管理,为清廉采购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为规范采购活动,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内控制度领导小组和有效运行归口管理机制,解决内控制度约束不力带来的问题。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高等学校校长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同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这一规定强调了校长在推动内控制度有效实施中的关键作用,并进一步细化了责任分工,确保内控制度建设能够覆盖到学校的各个领域和采购各环节。
“内控制度对于解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制度,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才能规范采购人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某预算单位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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