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伙伴们平时肯定少不了饭局和聚会。俗话说“喝冷酒伤肝,喝热酒伤胃,不喝酒伤心”,为了不让朋友伤心,大家就只好撸起袖子推杯换盏。
喝酒么,长安君认为还是该适度适量,否则不但喝醉的那位“自身难保”,同饮的朋友更可能“惹祸上身”。长安君不是吓唬人哦。这不,安仔这回又杯具了!








安仔的朋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对于其醉酒并最终导致溺亡的严重后果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作为同事及好友,安仔平时应当知道小张的酒量,在安仔的朋友超量饮酒并醉酒后,应当预见到死者有可能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从而负有护送或者告知受害者的亲属接送受害者返家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仔在他的朋友醉酒后自顾回家,未对其进行护送及照顾,导致他在独自回家途中因醉酒意识不清坠河溺水死亡。因此,安仔对他朋友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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