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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君说法】有人欠钱不还?让法院把TA的公积金划拨给你!

【长安君说法】有人欠钱不还?让法院把TA的公积金划拨给你!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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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给法律加点料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

小伙伴们,有没有遇到过借钱不还的“老赖”?如果不幸“中枪”,一时半会要不到钱该怎么办呢?


是的,起诉!当然大家最怕的是胜诉之后“老赖”还是不还钱怎么办?在这里,长安君给大家讲一个小窍门,相信有的小伙伴讨债时能够用的上!请看——






长安君说法

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既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了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及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虽有其特殊的性质,但我们也不能由此而忽视了保护债权人之权益。唯有积极而有条件的去执行住房公积金,揭开其神秘的面纱,才能有效地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藐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才能更好的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拥有所有权, 其实质上是属于个人的工资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强执行的财产范围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具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自然也应包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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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论剑,习武修文。安邦护民,德成郅治。庙堂江湖,共筑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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