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范围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
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
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税怎么算?
·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公式
(一)增值税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注意: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x征收
注意:需结合小规模增值税减免政策计算
(二)消费税计税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需缴纳消费税,且不退还前序环节已征税款,也不得抵扣内销消费税。
风险防控3步走
1.事前确认: 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商品代码查询”功能判定是否应税;
2.单证留痕: 代理出口务必留存全套证明文件备查;
3.动态跟踪:订阅税务机关政策推送,定期参加出口企业专题培训。
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号)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