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
成功獲批核中銀分期「易達錢」的人士(「借款人」)須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1. (a)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
「銀行」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承繼人、受讓人、承讓人以及藉由其獲 得權屬的任何人士;
「營業日」 指香港的商業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
「卡公司」 指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
「關連人士」 指銀行或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附屬公司及分行)的董事/監事/ 總裁/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委員會主席/部門主管/分行行長/從事貸款審批的僱員/控權人 (指單獨或連同其他相聯控權人持股 5%或以上),或銀行附屬公司、聯屬公司以及銀行能 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及其任何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董事/高級管理層及主要職員,以及上述人士的親屬,或上述人士或其親屬所能控制的任何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
「關連人士」亦包括是銀行的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董事或該等控權人、小股東控權人或 董事的親屬的任何借款人擔保人。
「指定賬戶」指借款人於申請表直接付款授權書一欄所述指定賬戶,或借款人不時授 權銀行可從中扣除有關貸款的每月還款(定義見下)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該等其他指定賬戶(並為銀行接納的);
「提款日」指借款人就貸款向銀行申請並獲接納的擬提款日,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
「延長還款期利息」指借款人如選擇非於提款日的一個曆月後的第一個營業日償還每 月還款時向銀行繳付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的手續費;
「最後還款日」指貸款的最後還款日,即貸款期的最後一日而借款人需向銀行償還最後 一期的每月還款的日期;
「港幣」指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利息」指於條款第7條所述之利息;
「貸款」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借款人提供的中銀分期「易達錢」總貸款款項;及
「貸款通知書」指銀行就貸款發給借款人的確認函。
「貸款期」指貸款可以分期償還之期間,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
1.(b)本條款中的單數辭匯亦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
2.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貸款申請而毋須提供任何理由。銀行將會以書面及/ 或電話通知借款人其申請是否已獲批核。銀行不會就借款人因其申請被拒絕而產生的任何損 失或責任負責。貸款條款經銀行批核並經借款人確認,將不能取消或更改,借款人須接受貸款通知書及本條款及細則內有關貸款的條款。如貸款通知書條款與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有任 何不一致,在該等不一致範圍內,以貸款通知書的條款為準。
3.如借款人已向或將向卡公司申請信用卡,借款人同意並確認,除需要借款人明確同意外,為資料政策通告(定義見下文第25條)所列之目的,借款人授權卡公司向銀行轉讓並 授權銀行從卡公司獲得借款人使用該等信用卡或卡公司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其他貨物或服務的任何有關資料。尤其是,借款人授權銀行在借款人的銀行結單中包含任何該等信用卡使用 資料並將該等資料用於處理申請、客戶分析和細分。
4.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貸款之金額、有關貸款之利息或貸款期。借款人現不可撤銷地同 意接受貸款,不論銀行實際批核之貸款金額、利息或貸款期是否與其申請之貸款金額、利息或貸款期不相符。
5.當申請獲批核後,銀行將於提款日或緊接提款日的該日按銀行接納的方法向借款人發 放貸款。借款人需承擔所有與發放貸款有關的收費及費用,而所有有關收費及費用將會於發 放貸款時在貸款金額及/或指定賬戶內扣除。
6.銀行將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並將通知借款人有關金額及收取方式及/或於申 請表中指明。手續費將於貸款通知書中確認及於發放貸款時於貸款內扣除。7.貸款將付利息,並由提款日起直至到最後還款日計算(「利息」)。貸款之利率將於申請表上列明並於貸款通知書上確認。利息需逐日累算,並以30天為一個月及365天為一年的基準計算。
8.貸款本金及利息將於貸款期內以每月等額分期償還(「每月還款」),而該為借款人向銀行申請並獲批核及於貸款通知書中確認。每月還款須調高至最接近的小數點後第二個 位。借款人現確認最後一期每月還款的金額可能與先前之每月還款的金額不同,而該最後一 期每月還款之金額將為所有貸款尚欠之款項。
9.銀行將於提款日的下一個曆月的第一個營業日或銀行同意之日期(「還款日」)於指定賬戶內記入第一個每月還款及延長還款期利息(如有)。而其後的每月還款將於還款日的下一個月的第一個營業日(「其後還款日」)於指定賬戶內記入,或如該日並不是銀行之營業日或該有關每月還款因銀行不能控制之情況下而不能記入指定賬戶內,銀行將按慣例處理 有關記賬。
10.如借款人未能於貸款到期時、還款日或任何其後的還款日向銀行償還任何款項,銀行可要求借款人就該每次結欠收取逾期還款額的每月4%(或銀行不時通知的利率)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每次港幣500元的逾期手續費及銀行不時通知借款人的其他收費,並由欠款當日起計算,直至到銀行收到該筆款項。該逾期利息將逐日累算,並以實際已過的日子及30日為一個月的基準計算。
11.借款人可向銀行以書面申請提前償還全部而非部份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銀行只會在 借款人向銀行償還所有就本條款及細則項下該償還之金額、行政費及銀行不時通知之收費,才批准有關提早還款之申請。
12.借款人現不可撤銷並授權銀行將所有每月還款、延長還款期利息(如有)、逾期利息 (如有)、行政費、收費及所有借款人須向銀行於本條款及細則下需繳付之金額(「收費」)記入賬戶內。除非另文所指,所有借款人之繳款需於營業日繳付。
13.除非獲銀行同意,所有借款人之繳款需以港幣支付。從借款人收到之付款,將按以下 先後次序或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之其他先後次序用於償還貸款:(i)律師及代收賬款費用、 財政費用、手續費、收費及其他費用;(ii)累計利息及逾期利息;及(iii)尚欠貸款本金。
14.儘管本文另有規定,銀行可定期評核貸款。如出現拖欠還款的情況或銀行合理地認為 需保障其利益時,銀行可隨時記入所有尚未償還之每月還款及收費於指定賬戶內而毋須事先通知借款人或提供任何理由或向借款人要求立即償還所有就本條款及細則下借款人需向銀行償還之款項。
15.銀行應借款人之要求,在絕對酌情決定的情況下,延長最後還款期或修改貸款之條 款。就此,借款人需向銀行繳付續期費或其他費用。
16.除任何銀行留置權、抵銷權或銀行可能享有的類似權利外,在不影響前述任何權利的 前提下,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在未經借款人同意、徵求借款人意見或事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明確免除任何該等同意或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和/或借款人與其他人聯名在銀 行任何分行或支行持有的任何幣種的任何戶口和/或存款的任何結餘(不論是否受限於通知 也不論是否到期)抵銷、撥付和用於支付借款人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欠銀行的任何到期欠款。為該等目的,銀行可按銀行不時確定的適用匯率報價將該等結餘或其任何部分轉換為任何其他貨幣。
17.借款人同意並確認,借款人在申請任何貸款之前或之後為任何目的簽訂的或將簽訂的以銀行為受益人的每一項無限額按揭或其他無限額擔保,同樣為銀行不時向借款人提供的任 何貸款項下的借款人義務提供擔保。本第17條不適用於卡公司於2019年1月27日之前向借款人提供的任何原有貸款。
18.借款人確認所欠銀行的欠款可以不同形式償還。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及指示銀行(如其在銀行持有戶口),不時將借款人於銀行持有的戶口(不論屬單獨或與其他人仕聯名 持有,亦不論款項是否已到期或已到期應付)的結餘或其部份款項扣賬,以償還借款人對銀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欠款,而毋須預先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將在其合理能力範圍內作出及 簽署或安排作出及簽署每一需要的行動、文件或事情,以執行該等授權及指示,並支付費 用。借款人亦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依據此第18條行事,毋須為引致借款人損失承擔責任,而銀行亦毋須為銀行依據此第18條行事而產生的任何透支利息及/或 手續費承擔責任。
19.所有借款人向銀行繳付之款項將只在銀行實際收訖即可提用已清算款項後才視為實際收妥。該筆款項需為未被佔用及未作安排的及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的稅項。假如法律或其他規定須預扣或扣除稅款,借款人將須支付額外的金額,使銀行所收取的淨額相等於在無預扣或扣除的情況下應已收取的淨額金額。
20.借款人確認,銀行有權委任代收賬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收取及/或追收不時所欠銀行的欠款。借款人同意就銀行委托代收賬款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 開支而向銀行作出彌償,惟可向借款人收回的代收賬款費用總額,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借 款人須負責支付未清償賬戶總結欠的30%,並就銀行透過法律程序強制付款所合理引致之一 切費用及開支而向銀行作出彌償。
21.借款人確定所有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為準確完整,並承諾如借款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就業資料有任何更改,當立即書面通知銀行。借款人進一步同意在有需要時向銀行提 供有關借款人之額外資料或文件。倘借款人屬於/成為第 1.(a)款所定義的「關連人士」,借款人同意即時書面通知銀行。
22.銀行或會透過電話、傳真、互聯網或其他銀行不時指定的方式與借款人聯絡或索取指 示。就此,借款人現同意銀行記錄任何由該方式而索取之訊息及/或指示,並將其保存至銀 行認為合適的時段。銀行將以真誠及謹慎行事的態度執行該訊息及/或指示而毋須再向借款人作進一步確認。
23.銀行可絕對酌情決定任何與貸款有關的事項,而所有有關決定為最終的並對借款人有約束力的(除有明顯的錯誤外)。
24.時間將是本條款及細則要素,銀行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方法或銀行給予任何寬容或進行任何商議,均不得視為放棄或在任何方面影 響銀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及補救方法。
25.借款人確認已收妥、閱讀及明白不時由銀行及其某些相關實體發出的資料政策通告, 或以任何名稱發出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披露及轉移的一般政策的其他文件(可經不時修訂)(「資料政策通告」),並同意受其內容所約束,但需要借款人明確同意的除外。資料 政策通告的最新文本可於銀行的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索取或於銀行網站(網址www.bochk.com)瀏覽。借款人授權銀行按照資料政策通告,使用銀行擁有有關借款人及/或 貸款的任何資料。
26.若借款人為多於一名人士,所有該等人士將共同及個別承擔責任及債務。由借款人任 何一人發出的指示或與借款人任何一人通訊,須視為由借款人等共同發出的指示或與借款人等通訊。
27.銀行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可毋須預先得到借款人的同意或通知借款人而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分派或轉移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或一切權利及責任。貸款屬借款人個別持 有,借款人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及責任。
28.借款人同意銀行在條款及條件有任何重大修改時,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在有關修改生效前給予借款人 30 天的事先通知方可生效,若有關修改是在銀行控制範圍以外則不在此限。
29.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裁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該等條文只要在不改變或影響其餘的條文之情況下盡量與其餘的條文分割,而該等條文不會影響其餘的條文之法律效力。
30.若借款人在償還或繼續履行還款責任方面遇到困難,借款人須盡快通知銀行。 31.借款人保證、陳述及承諾銀行所批出的任何貸款不會或預備直接或間接地為借款人或任何人提供資金,以取得(不論是已作出或預計作出)任何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或用於削減或解除借款人或任何人士因取得上述股份事宜而招致的債務。
32.在不影響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借款人將在下列情況下被視為已收悉任何結單、通知、繳費通知書或其他通訊:
(i)已在銀行於香港一個或以上的銀行大堂張貼3個營業日;
(ii)在一份香港報章刊登的 3 個營業日後;
(iii)在銀行網站刊登;
(iv)留交於借款人在銀行記錄中的任何地址,或郵寄予該地址 48 小時後(或如屬香港以外地 址則為 7 日後);
(v)以電子郵件、訊息或圖文傳真發送往借款人在銀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設備或圖文傳真 號碼;或
(vi)當透過電話或以其他口頭通訊轉達時(包括留下話音訊息)。即使借款人已身 故或喪失能力。在不局限上述條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銀行可向借款人作口頭通知,而任何 口頭通知將即時生效及對借款人具約束力。任何向銀行所作的通訊,除非已確實由銀行收取,否則不會生效。
33.若銀行向借款人提供分期貸款加借服務並獲借款人接納,借款人可從已償還之貸款額中再提取款項,惟貸款額不可超過銀行在貸款通知書內知會客戶之信貸額。當貸款全數清還,分期貸款加借服務及信貸額將仍然有效作加借之用(須受限於銀行的定期信貸重檢),直至借款人要求終止貸款戶口,而終止貸款戶口之要求必須於最少七個營業日前以書面通知銀行。儘管有前述規定,分期貸款加借服務須受限於銀行的定期信貸重檢,銀行並且可絕對酌情決定終止或停用有關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借款人。
34.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35.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的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的法律解釋。如因本條款及細則產生或引致的爭議,借款人同意服從香港法庭為非專屬性管轄權。
36.除第38條外,並非本條款及細則一方的人並不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第三者條例」)下的權利以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或享有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下的權益。
37.無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如何約定,在任何時候撤銷或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均無需取 得並非本條款及細則一方的任何人的同意。
38.卡公司以及銀行或卡公司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關聯機構或代理人可依據第三者條例,依賴本條款及細則中賦予其權利或利益的任何明文規定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彌償,責任限制或責任排除)。
39.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間變為違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其 餘條款及條件皆不會因而受影響或損害。
40.本條款及細則對借款人的每名承繼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代表借款人行事之人均具約 束力。
41.為鞏固銀行對打擊稅務犯罪活動的堅定立場,以及為符合法律及合規方面對偵察、調 查及防止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逃稅、詐騙及任何規避或違反相關法律的行為及活動的 要求,銀行會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為此對借款人及其交易進行常規的檢查及 監控。借款人確認並知悉銀行將就借款人的稅務狀況進行上述的相關檢查及監控。借款人亦 向銀行陳述,盡其所知,借款人並未曾干犯稅務罪行或因有關罪行而被定罪。
42.銀行的營銷人員之薪酬總額可包含固定薪酬部份及浮動薪酬部份。浮動薪酬之發放與 營銷人員在財務及非財務指標的工作表現掛鈎。
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服務之條款及細則
1.本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服務條款及細則為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之補充。如兩者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在任何該等不一致範圍內,應以前者為準。除非另有規定,本條款及細則列載之詞彙與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所定義具相同含義。
2.借款人需提供附有姓名及賬戶號碼的最近一期需轉戶的月結單或賬戶證明文件副本。如需轉戶的賬戶為循環貸款/私人貸款/私人透支賬戶,請於所提供的月結單或賬戶證明文件副本寫上付款支票之「收款人名稱」。
3. 批核的貸款金額將扣除貸款手續費(如適用)後,按借款人所填寫賬戶代為清繳全數或部份金額,餘下之貸款金額(如有)將存入借款人以個人名義開立之指定收款賬戶。
4. 每一賬戶的轉戶金額不可少於港幣1,000元,並以「元」為轉賬單位。
5. 需轉戶的賬戶及指定收款賬戶必須為借款人個人名義擁有,聯名或公司名義開立之賬 戶恕不接納。
6. 銀行保留要求客戶取消需轉戶賬戶的最終決定權。
7. 銀行將於借款人確認貸款後約7個工作天內完成放款程序,在未接獲銀行所發出有關 確定函件之前,借款人需繼續付款予將被轉戶之發卡或貸款公司。銀行將不負責支付任何過 期還款及所引致的利息/罰款收費。貸款利息將由提款日開始計算。
8. 申請一經批核,將不獲取消。銀行保留最終的決定權拒絕任何結餘轉戶及/或提取貸 款之申請,而無須提供理由。
中銀分期「易達錢」/ 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備註
除特別訂明外,本文件所列載之詞彙與中銀分期「易達錢」條款及細則所定義的具有相同含義。
1.貸款利率按客戶的信貸評級、貸款金額及貸款期而釐訂,並在貸款通知書上確認。申請 之最終審批、貸款金額、貸款年期及貸款利率將由銀行作最終決定,銀行毋須向客戶提供任 何理由。如客戶未能符合中銀分期「易達錢」的信貸審核要求,銀行或會按個別情況批核貸 款,有關的貸款利率或作調整,或安排其他信貸產品。
2.銀行將按貸款年期收取相等於貸款金額的0.75%至1.5%(每年)作貸款手續費,並於發放貸款時於貸款金額扣除。貸款期不足一年的部份,亦當作一年計算。不論任何情況,已付之貸款手續費將不予退還。
3.提早清還貸款時將以「七十八規則」計算利息及本金結欠。一般分期借款人亦須繳納 已批核貸款本金金額之 2%作為提早清還收費;結餘轉戶借款人亦須按貸款期之尚餘年數(不足一年亦以一年計算),每年為已批核的結餘轉戶的金額的1.5%按中銀分期「易達錢」結餘轉戶服務之條款及細則繳納提早清還收費,銀行保留不時調整提早清還收費的權利。
4.如借款人未能於貸款到期時、還款日或其後任何還款日向銀行償還任何款項,銀行將 每次向借款人收取逾期還款額的每月 4%的逾期利息及每次港幣 500 元的逾期手續費。
5.若以支票或自動轉賬形式還款,銀行將收取退票或自動轉賬拒付手續費每次HK$150。
6.借款人如欲提取已償還貸款,詳情及條款及細則,請與銀行職員聯絡。
7.指定收款賬戶及還款賬戶必須為借款人個人或聯名名義擁有,聯名名義開立之賬戶必須為單方簽名可提款之聯名戶口,公司名義開立之賬戶恕不接納。
8.申請一經批核,將不獲取消。銀行保留最終的決定權拒絕任何貸款申請,而無須提供理由。
9.貸款利息將由提款日開始計算。
10.收款銀行及財務機構可能收取服務費用。若因借款人之個人原因導致收款銀行或財務機構退回提取的貸款並收取相關手續費,銀行將有權向借款人收取手續費(最高HK$300)並記入借款人的還款賬戶內。請向收款銀行及財務機構查詢。
11.銀行保留隨時修改、暫停或取消以上優惠及其條款及細則的酌情權,毋須事先通知。 如有任何爭議,銀行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12.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有所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