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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亲笔签名的重要性---保险利益(上)

以案说险:亲笔签名的重要性---保险利益(上) 民生保险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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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亲自签名。


典型案例


王小姐的男朋友李先生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王小姐很为他担心,想在他过生日时送一份保险作为礼物。王小姐在民生保险代理人小张的介绍下,选择了保障较高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小张从中了解到王小姐与李先生关系很好,已经定下婚期,就指导王小姐认真填写了投保单,但是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处,小张建议王小姐先空着,等李先生亲笔签字。王小姐为了给李先生惊喜的效果欲代为签字,并称经常替他收邮递快件或网购的东西,都是由自己代为签字的。小张认真地向王小姐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和王小姐一起会见了李先生。


保险代理人小张向王小姐及李先生讲了很多保险知识,介绍了公司的核保规则,并就投保单上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等问题向李先生了解情况,王小姐和李先生对小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钦佩有加,认真阅读了投保单上的内容,回答了相关问题,并就所附的保险条款中看不懂的地方请教小张,最后二人在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处亲笔签字。虽然王小姐此次想给李先生惊喜的心愿没有达成,但他们觉得获得了很多保险知识,也获得了终身保障,同样很高兴。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小张作为民生保险的代理人这样做是正确的,一般而言,非本人亲笔签名会导致保单无效。小张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民生保险的业务流程办理此保单,是对王小姐和李先生利益的最大保护。


风险提示

民生保险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


人身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限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定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而索赔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可保利益,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消费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在投保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亲自签名。

以上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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