戳蓝字 “选品不侵权”关注我哦!
今天起了个早,激情饱满的开始搬砖打螺丝。
刚刚在深圳举办的“跨境电商节”你去看了吗?到了现场的感受可谓是“热辣滚烫”,人潮汹涌!
6月17日,由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主办的“文化跨境,品牌出海,智量强国”2024第七届全球跨境电商节暨第九届深圳国际跨境电商贸易博览会”完美收官!
据官方统计,6月15日—6月17日,三天展会人数超10.3万人,线上直播浏览量150万人次,覆盖人群达300万+人次。
现场人山人海 为行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电商节现场,有人去营销推广,有人去领奖,有人去学习提升、开拓眼界,有人去选品、选市场,有人去看热闹 ··· ···
见证了电商节的火爆,我相信我们跨境人心中也燃起了无限希望!
说回正题,选品就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怎么判定?
有读者后台提问留言:外观侵权一般看几个方面?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卖家都很疑惑的,早上查阅了相关资料,为大家整理了一份《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标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因此,外观侵权判断的步骤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的产品是不是有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第三个是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告侵权的产品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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