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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判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判了! 91商标注册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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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中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跟随小编镜头来一探究竟吧!基本案情2012年8月,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
近日
中方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跟随小编镜头来一探究竟吧!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申请注册“爱某逗”商标,使用于蚕豆食品包装。2017年10月,被告人黄某和蒋某注册成立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加工及销售,且于2020年1月申请注册“湘某名”商标。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蒋某未经浙江省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某包装厂参照其从市场上获取的“波某猫 爱某逗”蚕豆食品包装袋式样进行仿制,使用了“爱某逗”字样,且字体、排列无明显差别,只是将围绕“爱某逗”字样的图案作了适当变化,并将包装袋左上角的“波某猫”以“湘某名”替代。经查明,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黄某以怀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使用“爱某逗”商标的蚕豆食品金额高达97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庭审现场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黄某常年患病并动过大手术,家中尚有瘫痪在床多年的母亲需照顾,每月需花费巨额医药费,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赔偿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被告人蒋某、黄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八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方县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选购商品,同时提高自身鉴别能力,对于售卖价格与原价差异过大的商品更要谨慎购买,建议消费者货比三家,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作者 | 郭翰霖 唐烨
编辑 | 唐烨
原标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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