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注册制度由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构成了商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时其也存在不足,而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制度就是弥补商标注册所存在不足的重要一环。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在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能够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从而平衡在先商标使用人与在后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判定是否构成在先使用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1.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2.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似;3.未注册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力;4.在先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时间要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5.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