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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两同”问题的认定

服务商标“两同”问题的认定 91商标注册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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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武 晶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犯罪部分做出诸多重

作者:武 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对知识产权犯罪部分做出诸多重要修改,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在服务商标入刑的大背景下,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中服务商标问题的理论研究正当其时。笔者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一是对服务商标“两同”的认定;二是对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三是对假冒服务商标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服务商标“两同”问题的认定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办理假冒商品商标案件中,必定涉及对商品商标“两同”问题的认定。对应到服务商标的“两同”问题,就是对“相同服务,相同商标”的认定。

对于其中的“相同服务”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形式到实质进行判断。

(一)形式判断

形式判断的目的是确定服务商标的具体范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编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服务”包括第35类至第45类共11个类别,涵盖了广告、金融、不动产、安装和修理、电信服务、运输、印刷、教育、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医疗、法律服务等多种服务业。

关于刑法是否应遵从行政法规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笔者认为,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中的概念原则上应与行政法、民法等前置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即刑法具有从属性。就本问题而言,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刑法规定,其目的均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两法对法律主体的保护方向或惩戒方向完全相同,因此,原则上刑法应遵从商标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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