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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典型案例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91商标注册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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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97期】

2024-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
世界知识产权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郴州中院将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第2期,发布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例2:
韩某诉谢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权利人未说明其创新性设计特征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裁判要旨
权利人虽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但在诉讼中仍应当就其创新性设计特征进行举证或者予以说明。权利人未予举证或者说明的,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是某名称为“纱窗刷”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擦洗窗纱的一种多功能纱窗刷,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为立体图。快手平台某百货小店系被告经营。2022年7月原告从被告网店购买了一款刷子,主张该产品落入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内,为侵权产品,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享有案涉“纱窗刷”的外观设计专利,但其在本案中仍应当就其设计特征进行举证或者予以说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其创新性设计特征与案涉专利简要说明不符,也没有对“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所指向的创新性设计特征的具体内容予以说明。纱窗刷由手柄和刷头两部分组成是由其功能所决定的;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记载的图片,存在多处明显区别,故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可识别性创新设计才能获得专利授权,该创新设计即是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也是人民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应予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就其创新性设计特征进行举证或者予以说明。权利人未予举证或者说明的,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原标题:《【世界知识产权日】典型案例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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