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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知识】经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也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知产小知识】经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也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91商标注册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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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官,我们的企业名称是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我们也取得了营业执照,为啥法院还会判我们侵权还让我们停止使
“法官,我们的企业名称是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我们也取得了营业执照,为啥法院还会判我们侵权还让我们停止使用呢?”一名案件当事人这样问道。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
下面跟随小编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审理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因在后使用的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被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为什么经过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企业名称也会有侵权的风险?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营主体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风险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申请登记企业名称进行审批,实施办法是由之前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转变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主申报制”,企业可在行政机关开放的企业名称数据中进行查询(以河北为例,企业可在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查询),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并承诺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企业名称数据库难以涵盖所有的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等其他在先合法权利,实施办法也规定了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模仿、混淆等方式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因而虽然经过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名称,其企业字号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对于涉嫌企业名称侵权行为,权利人既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要素,是经营活动中区别其他经营主体的最直接因素。在申请企业名称时,经营主体应秉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提高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意识,需自主查询同地域的近似企业名称,还需主动规避驰名商标、同行业知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简称。若心存侥幸,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会,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经营主体还将因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供稿:潘晓宁
原标题:《【知产小知识】经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也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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