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5 09:04
陕西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年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为“共筑满意消费”。雁小宣现推出“315 · 全‘权’保护你”普法特辑,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为连接生产端和消费端的枢纽,超市早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有消费者发现自己的A超市卡不能通用,仔细询问调查后,才发现是该家超市名字前多了“某某”两个字。那么,这家“某某A”和“A”之间有什么联系吗?
近日
雁塔法院审结的一起
“A”与“某某A”之间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原告投资有限公司依法享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十几年的使用和经营,“A”商标成为国内零售行业消费者熟知的品牌。
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在西安市高新区经营一家超市,超市招牌、广告牌等多处在使用“某某A”标识时,突出使用“A”。
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消费者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
被告称,使用“某某A”商标系合法授权。2010年5月7日,案外人高某注册“某某A”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后转让给案外人某某A公司。
被告与该公司于2023年7月1日签订《某某A加盟协议》,获得本案门店的特许加盟经营权,故以“某某A”为悬挂招牌,使用某某A商标,从事超市经济活动。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完整使用“某某A”不构成侵权,突出或单独使用“A”构成侵权。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店面系超市,与“A”注册商标的使用类别第35类“推销(替他人)”类别相同。被告在其超市门头和门口指示牌上均使用了“一小推车图案下部加‘某某’字样,右侧为‘A’,下部有‘Mou Mou A’字样”的标识,在超市入口左侧竖排一小推车图案加“某某A欢迎您的光临”。
上述标识中“A”较大,突出使用,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与原告“A”注册商标读音相同、含义一致,以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二者进行混淆。因此被告使用“A”字样与“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
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在超市开业后将门头变更为“某某A”,字体大小均一致,系其获得“某某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合法规范使用的行为,该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法官说法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以商标注册核准的标志为限,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大小比例、颜色等。
本案就是一起不规范使用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方面被告企业承担了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让消费者混淆、产生被欺骗感。
诚信赢天下,市场经营主体应做到规范使用商标,提供良好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久而久之自然能赢得消费者信赖,建立良好的品牌声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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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郝杰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为什么我的超市会员卡不能通用? | 315 · 全“权”保护你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