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晋江市池店镇某某酒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信息,依法对晋江市池店镇某某酒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举报反映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经当事人辨认,举报人所述标有剑南春注册商标的白酒确系当事人销售的,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材料。经查,当事人购进涉事白酒共计6瓶,分两次全部销售给了举报人。举报人提供涉事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该鉴定没有异议。本案货值金额2560元,违法所得28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并处以罚款2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