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提示
编者按
2024年以来,铜陵中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涉企案件的同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聚焦企业切身需求,以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现实多发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在先的法律风险提示,以期共同构筑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知识产权保护
64、您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请务必注意对已有信息进行充分检索。
否则一旦出现您的企业自主研发的成果可能早已是公知信息或早已由他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企业将遭受不必要的人力和资金损失。
65、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您的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此请您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您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
在产品研发完成后,请您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被公开,或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造成损失。同时,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建议您可以同时考虑采取专利、商标、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66、提高保密意识
您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请注意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资料以及生产流程加以物理隔离,以防因保密意识不强,任凭他人参观、拍照、摄像而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委托他人加工时,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必然会让对方知晓,请注意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加以约束。
67、您的企业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可能会与他人开展合作,请务必注意在相关合作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无误的约定
权属约定不明常导致企业期望取得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或者该专利、商业秘密的独占许可不能获得,企业不能因此获得竞争优势。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
68、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您的企业在培育商业标识过程中,请注意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他人使用相同的商业标识不构成侵权,以避免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培育的商业标识轻松为他人所使用。
69、您的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的文字,商标的设计应当具有显著性特征且便于识别
同时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请务必注意对在先商标注册信息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应充分注意避免权利冲突,切忌“傍名牌”。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落入他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企业不仅会遭受损失,还可能会面临权利人的索赔,或面临停止侵权特别是停止字号的使用。
70、您的企业可能是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外来加工客户订单时
请务必注意对订单项下加工产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加工、生产侵犯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
71、有效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商标注册机构网站等方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72、合法注册并规范使用企业字号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应认真检索相关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后,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如果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关或近似的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73、您的企业应当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
避免在您的产品上以及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同时,在印制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等企业宣传资料时,请务必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既可以作为您进行著作权维权的证据,也可以作为您进行不侵权抗辩的证据。文化创意企业还应注意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网络服务企业还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网络信息传播权,不要擅自提供在线影视、音乐作品的播放、下载服务等。
74、建立知识产权档案
建议您在必要情况下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注意保存;您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以便在进行维权诉讼或者面临他人侵权指控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
75、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因不慎销售侵权商品而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应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规商业发票、合同等,发票与所销售商品应具有对应性。
撰稿:铜陵中院民二庭
原标题:《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提示(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