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世界名牌的商标都是创始者本人,如林肯、索尼、松下。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将明星注册为商标,瞬间提高了知名度,打开了产品销路,很多企业因这一招迅速壮大了规模,甚至上市成为有影响力的企业。也有的人专门做抢注商标生意,把名人注册为商标,再高价转卖。
但是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其实这个规定早就该出台了,你自己的名字可以注册商标,可以做公司名字,但人家的名字怎么能随便用呢?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和西丹女孩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
人名不行,那么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
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
“麦肯基”是啥?难道是麦当劳和肯德基终于“联姻”了?近年来,不少像“麦肯基”这样的山寨商标让人哭笑不得,那么,怎样的山寨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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