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叫个鸭子商标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历经复审、法院一审、二审、高院终审,最终判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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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认为,该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驳回复审请求。
其实这是很明显的,驳回复审没什么意义。商标法规定的很清楚,商标不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叫个鸭子也好,叫个鸡也罢,格调低下,容易让人产生那方面的想法,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不符,驳回是对的。
复审驳回也是对的。可是这个审请人不死心,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
结果二审愣是赢了,就是说法律允许这个商标通过注册。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还是英明的。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进入公共领域的商业标志,除了承载企业商誉之外,还自觉或不自觉地负载着一定的价值传扬和文化传播功能。申请人通过商标标志的低俗暗示打擦边球,制造营销噱头,吸引公众关注的行为本身也容易对公共秩序、营商文化、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本案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不予审定并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