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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保护战略

从《非诚勿扰》案看商标保护战略 商标注册及转让
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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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诚勿扰》问题由来已久,本文从商标战略的角度重新审视“非诚勿扰”案,不仅有全新的解读,而且也可给其它企业做

 

《非诚勿扰》问题由来已久,本文从商标战略的角度重新审视“非诚勿扰”案,不仅有全新的解读,而且也可给其它企业做借鉴。

 

一、商标注册的失误

 

200811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一口气注册了14件商标,涵盖4044类(图1),唯独没有第45类;商标名称是“非诚勿扰 IF YOU ARE THE ONE”。200812月电影《非诚勿扰》在中国上映。

 

华谊兄弟在电影上映之前注册一系列与电影同题材的商标、进行商标布局,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商标意识值得称赞;

 

然而,该商标的题材源自与婚恋有关的电影,却没有在与婚恋相关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显然是华谊兄弟的“失误”;

 

华谊兄弟的这一失误,为“非诚勿扰”案埋下了伏笔。

 

二、商标监察的瑕疵

 

当申请人金阿欢第45类的“非诚勿扰”商标的异议期内,华谊兄弟没有根据《商标法》第32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在金阿欢注册成功后,华谊兄弟也没有在《商标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争议申请。

 

商标保护要及时,一旦错过将很难弥补。华谊兄弟商标监察工作的缺失,使其失去了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金阿欢的商标战略

 

(一)第7199523号商标

 

1、不是抢注是“捡漏”

 

2009年初,在“华谊兄弟”布局性注册结束之后,金阿欢才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且仅在第45类的个别服务上注册,因而算不得“抢”注、更谈不上“恶意抢注”。

 

201097日,金阿欢取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2、明显抄袭是瑕疵

 

华谊兄弟注册的商标是“非诚勿扰IF YOU ARE THE ONE”组合商标;第719952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显然抄袭华谊兄弟(如下图)——尤其是“诚”字的“心形”一点——只不过背景和前景稍加处理而已。

 

3、五年争议期已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2001年《商标法》)该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的在先权利多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争议内容;所以,本款未赋予商标局直接处理的权利,而是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撤销的时限规定在五年以内。

 

金阿欢拥有注册满5年的第7199523号商标、且该商标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根据现行司法意见和审判实践,这种商标即使侵犯在先权利,一般情况也不会被无效或禁止使用;所以金阿欢应该仍可以继续使用第7199523号商标;

 

(二)第10743720号商标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商标法》)。

 

为了方便实际使用,金阿欢对该商标的字体进行简化,依《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于2012年又申请了一个“非诚勿扰”商标,从商标法角度上说只是字体略有不同,但属于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范围仍是第45类婚介交友服务,申请号为10743720

 

(三)、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金阿欢注册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播出,影响了该商标的正常使用,使之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使相关公众误以为金阿欢与被江苏卫视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金阿欢依法对江苏卫视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维护其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是每个人的自由,维护商标权更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力。金阿欢的维权意识值得我国企业效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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