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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点商标注册服务机构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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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作用和功能上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二者作为商业标识被用于商业活动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因

企业名称和商标在作用和功能上虽然侧重点不同,但二者作为商业标识被用于商业活动中时均发挥着指示和区别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两种商业标识发挥的作用具有相似性,普通消费很多时候很难分清某一标识属于商标还是字号。两种不同的商业标识权利,发生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权利客体的相同或近似

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是由汉字组成,对于商标而言,虽然除了使用文字外,还可以选择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文字集音形义于一身,能够使消费者从视觉、听觉等不同的感官加深对其印象,文字依靠其自身功能上的天然优势在商标的注册中占据很大的比例。当企业名称使用的文字和商标相同和近似时候,自然就会产生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

2、受不同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制度漏洞

两种商业标识权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核准,行政机关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对于已在先申请注册或登记的商标及企业名称,两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在自己系统内检索查询,当在后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与在先的已经核准注册登记的相同或近似时,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方式主动予以纠正,避免出现混淆,防止对在先权利的侵犯。但彼此对于在对方处已获得核准注册或登记的商业标识无从检索,也没有进行检索的义务。当不同的市场主体将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商业标识分别在商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时,则完全有可能同时获得核准使用。这种行政制度上的划分,就导致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或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抢注商标情形的出现。

3、商业习惯

由于对企业名称适当简化,易于在消费者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尤其一些朗朗上口既能表述自己经营内容又颇具文采或别具一格的字号更是如此。我国商业主体也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了在店铺牌匾上简化自己名称的习惯,并产生了一大批中华老字号,比如全聚德、东来顺、同仁堂等等。这些中华老字号通过长期的经营,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经营特色,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法律法规对这种商业习惯作法也在某种程度上予以确认,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转增当竞争意图的除外。这种商业习惯,更加剧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出现冲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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