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关于第28722505号“玫瑰汾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8722505号“玫瑰汾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白兔商标注册
2019-06-28
1
导读:关于第28722505号“玫瑰汾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106123号

关于第28722505号“玫瑰汾酒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6123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2505号“玫瑰汾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311号商标、第12946352号商标、第105171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已有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奖证据、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产品介绍、媒体报道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人已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签署的《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主要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包含中文“汾酒”,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张学军
陈思

2019年05月17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白兔商标注册
公司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等。
内容 3404
粉丝 0
白兔商标注册 公司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等。
总阅读31
粉丝0
内容3.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