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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荣耀”能喝吗?

“王者荣耀”能喝吗? 白兔商标注册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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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期间宅在家打游戏成为不少人消磨时间的首选,其中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推出的“MOBA”手游王者荣耀是最火爆的游戏之一。而因为王者荣耀商标,腾讯公司和贵州的一家酒企闹上了法庭。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由“王者荣耀商标引发的商标行政纠纷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

 

       2015年11月19日,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问渠酒业)申请注册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期间商标被提起异议,不过最终于2018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8年6月19日,腾讯公司以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下称原商评委)会对上述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诉争商标与腾讯公司的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公众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据查,引证商标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2016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计算机外围设备等第9类商品上。

 

 

       2019年2月22日,原商评委经审理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王者荣耀为普通印刷体汉字,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犯腾讯公司的著作权;诉争商标文字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亦未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问渠酒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0年3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涉及“王者荣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线上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腾讯公司主张,《王者荣耀》游戏是原告开发并运营的游戏,自2015年10月推出即成为app store下载排行榜第一名的软件,具有较高知名度。《王者荣耀》在饮料、餐饮等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系密切的领域进行了积极开发和合作,如与麦当劳合作推出了套餐、与可口可乐公司合作推出雪碧饮料等。游戏的受众群体与饮料、酒精饮料、餐饮等相关领域的受众高度重合。诉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腾讯公司的许可或者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原告对游戏《王者荣耀》的作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商标网显示,截至3月17日,在170余件包含“王者荣耀字样的商标中,数十件非腾讯公司申请注册,包括问渠酒业申请注册的多件王者荣耀商标。

 

  据悉,除诉争商标外,问渠酒业还申请了一系列与王者荣耀相关的商标,如王者荣耀归来”“王者荣光”“荣耀之王”“王者荣耀1+1”等,其法定代表人还设立了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腾讯公司据此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具有抢注商标并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的意图,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诉裁定并无不妥,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附件:关于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关于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727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9日对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易使公众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关于《王者荣耀》2015年7月21日著作权登记证书;

 

2、《王者荣耀》2015年10月23日正式定名;

 

3、王者荣耀不停机更新公告;公测停机更新公告;

 

4、王者荣耀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百度搜索指数;

 

5、游戏软件排名等;

 

6、2015-2017获奖情况;;

 

7、2015-2017媒体报道;

 

8、其他案件裁定;

 

9、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白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手机游戏软件;眼镜;动画片;手机带;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201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鉴于引证商标核准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故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系无其它构成要素,纯汉字商标王者荣耀,整体与引证商标王者荣耀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 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具体到本案中,首先,申请人主张的权利为著作权,但王者荣耀仅为普通印刷体汉字,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感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经审查,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许文静

 

2019年02月22日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高云翔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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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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