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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05479号“斑马营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3032号
异议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热波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305479号“斑马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斑马营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钥匙圈用小饰物;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54540号“斑马AI课及图”商标、第41714798号“斑马乐学”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对“斑马”系列品牌的介绍、“斑马”系列商标的广告宣传合同、“斑马”系列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斑马营及图”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钥匙圈用小饰物;首饰用小饰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05479号“斑马营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