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玉静 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期以来,部分民商事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迅速站稳脚跟,获得市场占有率,进而取得优势地位,则想到“搭便车、傍名牌、蹭热点”的方式来增强其商品或服务的辨识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商标恶意注册及权利滥用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浪费了商标注册与管理资源,破坏商标注册制度公信力,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基于此,2月19日,由知产财经主办的“商标恶意注册、使用与权利滥用实务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界的近30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会上,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玉静围绕“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及解决”主题进行了演讲,知产财经对其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其演讲实录。
”与其注册商标“
”相比,仅有颜色对比、对角方向的差异,但仍被认定侵害宝马驰名商标;“好太太”厨电案、“蓝月亮”纸巾案中,被告使用中的商誉攀附情节明显,法院认定在被告拼音商标基础上增加中文部分的被诉标识“
”,以及改变字体及图形部分的“
”被认定构成“变形使用”、侵权成立。(2)若由于商业使用环境等客观需要,导致被诉标识与注册样式稍有差别,一般不轻易判为“变形使用”,如“蒙娜丽莎”“爱国者”“ABC”等案件。法院认为,被诉标识虽与注册商标有所差异,但未改变显著特征,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图1
”案、浙江高院“好娃娃童车”案;
”案、最高院“一品石”案。
”美术作品著作权起诉郑俭红、一品石公司。一审、二审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除美术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之外,更重要的理由在于,福库公司提起诉讼之时,“
”商标注册已超5年时限。最高院再审提审改判,在认定美术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接触可能性的基础上,判令停止侵害著作权、判赔50万。最高院指出,虽然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标志已作为商标注册且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限,但只要其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害,就应依法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著作权人是否已将其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影响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此法律适用问题,已载入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摘要》。由此可见,在某种程度上最高院的意见在“一品石”案前后已经作出了改变,如果拿在先权利去维权,过不过5年可能就不是大问题了。
注释:
1.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2020.9.
2.王锴:《基本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思路》,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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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