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存协议问题☆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为由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
2.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认定:
(1)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是由中文构成的文字商标,中文或中文显著识别部分的汉字构成、读音相同,或字形、整体外观基本无差别的;
(2)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是由外文构成的文字商标,仅有个别字母存在差异的;
(3)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是图形商标,图形的构成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
(4)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均是图文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或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的;
(5)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标志基本相同的其他情形。
3.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不应影响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
4.引证商标权利人系涉外主体,未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权利人主体资质和正常存续情况、签字人身份证明和授权手续、共存协议内容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对其共存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