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取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轨制模式。然而,双轨制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两种保护机制的协调。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十四五”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1] 从《商标法》来看,涉及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是第十六条。该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规范功能来看,该条为关于含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限制条件的规定。但是,该条在法律适用上至少存在以下疑义 :第一,该条与地名禁注规范是何关系?第二,该条的适用标准,尤其是“误导公众”,应当如何理解?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需要考察该条与《商标法》其他条文的适用关系,对含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进行体系化的解读。
二、规范对象:“含地理标志”的内涵
地理标志通常表现为“地名 + 商品通用名称”的形式。[2] 这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适用发生交叉。该款前半段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款是地名禁注规范,但同时也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称集证商标)组成部分时,可以获准商标注册。[3] 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又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证商标申请注册。[4] 这给人留下两点疑思 :
第一,“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和作为集证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是何关系?
第二,地名禁注规范与地理标志是何关系?
(一)与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关系
1. “含地理标志”的商标应限缩解释为“含地理标志”的集证商标
(二)与地名商标禁注条款的关系
三、模式选择 :绝对理由抑或相对
(一)TRIPS 协定规定的解读
1. 协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禁注规范是相对还是绝对理由作了开放规定
(二)各国禁止欺骗条款的异同
1. 欧盟和美国的商标法中不规定地理标志禁止欺骗的理由
(三)我国的特点
与欧盟和美国截然不同,我国《商标法》同时规定了禁止地理来源欺骗和禁止地理标志欺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禁止欺骗条款,该款是商标禁注的绝对理由,规定了禁止地理来源的欺骗。[20] 同时第十六条第一款又专门规定了地理标志的禁止欺骗,禁止虚假且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21]TRIPS 协定列专节规定地理标志的保护,该部分是从地理标志的视角出发所作出的规则设计。而欧盟、美国的商标法并未规定地理标志的禁止欺骗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因为商标法整体是从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记的角度出发,在商标法的框架下作出的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则设计。我国在对协定移植时没有意识到这种视角的切换,所以产生了禁止地理来源欺骗和禁止地理标志欺骗两种规则。后者的属性实则与前者相同,都是禁止欺骗的规定,应纳入商标禁注绝对理由的范畴中。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多少带有绝对理由的思路,例如“CHAMPAIGN”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适用了第十六条,[22]“杨柳青”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动适用第十六条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23]
四、概念辨析 :“禁止欺骗”的基本含义
(一)包含对地理来源和关联性要素的欺骗
普通禁止欺骗条款中禁止地理来源欺骗的具体要件是具有欺骗性和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这一构成要件与地理标志的禁止欺骗条款相同。地理标志所指向的产品的品质由该地理区域的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所决定。有学者认为,《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立足点在于避免公众对商品产源的误认,这种误认是对产地的误认,以及源于产地误认而带来的对产品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错误认知。[25] 有学者将这种产地误认附带而来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错误认知定义为关联性要素。[26] 但是对关联性要素的具体内涵学界莫衷一是。具体主要分为以美国、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主观关联性和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客观关联性。主观关联性认为,地理标志的关联性取决于相关公众的认知,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条件也是公众对非地理标志产品的使用产生误认。客观关联性纯粹取决于产品与产地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只要产品不具备与产地的自然、人文因素相关联的质量、特征,就禁止对地理标志的使用。除此之外,主观关联性认为“声誉”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独立要素,而客观关联性认为“声誉”依附于产品的质量或特征,[27] 并不具有独立价值。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误导公众”的表述可知,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关联性要素采取的是主观关联性的观点。但是对于“声誉”能否成为予以地理标志保护的独立要素,学界的观点更倾向于把“声誉”理解为地理标志产品特定质量或特征的体现,而并非是与“特定质量”“其他特征”相平行的可选择性要件。[28] 所以对非地理标志来源的产品的欺骗不仅有对地理来源的欺骗,同时还有对产品品质的欺骗。正如“圣玛歌”案中法院所说,“商标法第十六条的目的是避免消费者对于使用地理标志商品的来源地区及其相应品质受到误导”。[29]
(二)关联性要素的欺骗与普通品质欺骗的区别
我国《商标法》的普通禁止条款中也有对商品品质欺骗的禁止性规定,有学者还将普通禁止条款对涉及地名的欺骗具体区分成两种模式,即产地欺骗模式和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模式。[31] 尽管普通地名的“品质欺骗”模式与地理标志因产地所导致的品质欺骗外观构成相同,均为“欺骗性 + 误导公众”。[31]但是两者的品质欺骗仍有所不同。
五、结论和建议
注 释
[1]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 - 2035 年)》《“十四五”国 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和 运 用 规 划 》《 地 理 标 志 保 护 和 运 用“十四五”规划》.
[2]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2021[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 :321.
[3] 谢晴川 . 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J]. 法商研究,2019(1).
[4]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
[5] 王迁 . 知识产权法教程 [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7):546-547.
[6]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
[7]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字第 370 号行政判决书 .
[8] 周云川 . 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4 :188.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10] Carlos Maria Correa,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 Commentary on The Trips Agreement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p.214.
[11] GATT document MTN.GNG/NG11/W/68, 29 May ,1990.
[12] GATT document MTN.GNG/NG11/W/70, 11 May, 1990.
[13] Mathias Schaeli. 构建合理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的方案——对 TRIPS 协议第 23 条保护的扩展 [J]. 中华商标,2007(7).
[14] Dev Gangjee, Relocating the Law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p.237.
[15] 王笑冰 . 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的两大制度模式及国际发展 [J]. 中华商标,2018(8).
[16] 董炳和 . 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2.
[17] 《欧盟商标条例》第 7 条第 1 款 g 项 .
[18] 《美国商标法》第 2 条 e 款(1)、(3)项 .
[19] 《美国商标法》第 2 条 f 款 .
[20]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21]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知)终字第 1437 号行政判决书 .
[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知)终字第 560 号行政判决书 .
[24] 张涵,崔雯 . 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 [J]. 中华商标,2019(12).
[25] 周云川 . 商标授权确权诉讼规则与判例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4 :187.
[26] 王笑冰 . 关联性要素和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J]. 法学研究,2015(3).
[27] Daniel J. Gervais, Reinventing Lisbon: The Case for a Protocol to the Lisbon Agreemen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1:1, p.85 (2010).
[28] 李祖明 . 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 [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167 ;王笑冰 .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对比为视角 [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14.
[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 京行终第 4490 号行政判决书 .
[30] 谢晴川 . 地名商标中“其他含义”的法律解释 [J]. 法商研究,2019(1).
[31] 王太平 . 商标法 :原理与案例 [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41 ;赵虎 . 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 [J]. 中华商标,2017(6).
[32] 张今,卢结华 . 商标法中地域性名称的司法认定 :商标、地理标志、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之辨析 [J]. 法学杂志,2019(2).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注:本文获“万慧达杯”2022 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商标热点问题征文比赛研究生组三等奖。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
排版:周雨欣(实习)
(《中华商标》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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