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北京某公司的投诉,反映当事人在朝阳区某A系列小区和某B小区电力工程项目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井盖,涉嫌侵犯其“长力金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线索开展核实调查。
经查明,北京某公司是第4157987号图形商标、第4772750号“长力金盟及图”商标、第14826763号“长力金盟”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三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井盖”等项目上,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6年10月13日、2028年6月20日、2025年9月13日。
当事人分别于2011年、2017年从河北不同的门市部分两批次购进共计144个标有“长力金盟”和第4157987号图形商标的井盖,安装于某A系列小区和某B小区。其中,某A系列小区114个,某B小区30个。上述涉案井盖后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某A系列小区井盖于2013年4月交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并投入使用。某B小区井盖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并投入使用。某B小区井盖进价1200元/个,销售(结算)价1296元/个。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38880元。当事人上述井盖为相应项目分别采购无存货,交付后产权已转移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2021年4月12日,商标权利人发现涉案侵权井盖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当事人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投诉涉案小区井盖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针对当事人在某A系列小区销售侵权井盖的行为,因某A系列小区井盖安装和交付时间,距离违法行为被发现超过两年,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在某B小区销售侵权井盖的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