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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典型案例。
即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产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乘风十载“10年·精案”栏目。一期一案,刊载发布会通报的3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例。
【基本案情】
某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某酒庄发现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公司)在进口、销售某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某酒庄认为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与其“LAFITE”商标构成近似;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某酒庄取得“拉菲”商标专用权之前,故有必要认定当时“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本案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两者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拉菲”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侵犯了“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侵犯了“拉菲”的商标权利,某实业发展公司进口并销售该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某供应链公司明知某实业发展公司的侵权事实,仍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某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信息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