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裁定(R0079/2024-5)支持了一项自行车链轮位置商标的注册。
本案中,SRAM 公司申请将其国际注册第1729330号商标指定保护到欧盟。涉案商标是位置商标,涉及商品是第12类的“自行车零件,也即飞轮、链轮和链轮齿”,要求保护的是“第六、七个链轮(齿轮)之间的红色环”(见下图)。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显著性,只是商品的装饰 ;把红色用在链轮处很常见,不会被看作商标。SRAM 公司上诉。

上诉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本案相关公众包括普通消费者和有自行车专业知识的人。由于商品的技术特性,相关公众的关注程度会比较高。涉案标志位置独特,不影响飞轮运作和性能,没有功能性。传统上自行车的这个部分只有功能性的部件,没有其他额外的元素。所以涉案标志被放置在这个区域,是有意地“突显”,习惯于关注技术特征的公众会把它视为显著特征,满足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件。此外,上诉委员会认为它不仅是一个装饰性元素,因为装饰元素通常会用于自行车上更显眼且功能性不强的区域。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第9期“环球资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