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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第0000028864号 “百度”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异议案例:第0000028864号 “百度” 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白兔商标注册
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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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被异议商标“百度”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41

导读

被异议商标“百度”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41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容器(储存和运输用);漆器工艺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55596787号“百度”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8864号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百度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度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55596787号“百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百度”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414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容器(储存和运输用);漆器工艺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53416号“百度魔镜”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茶几”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596787号“百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3月07日





      温馨提示:商标注册下,并非万事大吉;不正当竞争是对方在想同行业、相同领域、注册与原商标持有人类似的商标来在相同市场进行销售。商标侵权是模仿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来销售相同产品。两者有些相同近似。不正当竞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商标事由商标法限制。





来源: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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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兔商标注册
公司主要为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专业的商标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内容涉及代理国内外商标查询、注册、续展、转让、变更、商标异议和答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以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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