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2023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系统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依法严格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涌现一批典型案例。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现公布如下:
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一、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1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手机后盖以及手机盒若干。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委托人辨认,上述商品为非权利人授权商品。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翻新并销售标有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等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月13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德清某通讯设备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机100部、手机后盖128个、手机盒100个,并处罚款26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消费市场中一起典型的公开销售翻新手机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本案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彰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决心,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二、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杭州某实业公司销售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月,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杭州某实业公司擅自销售假冒某知名外资企业注册商标商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杭州某实业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杭州某实业公司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向购买者退还货款且取得谅解,并赔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损失,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杭州某实业公司从轻处罚。2023年4月25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21545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领域依法从轻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违法行为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后,依法从轻处罚,宽严相济,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良法善治、指引市场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桐乡某服装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18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发现桐乡某服装厂自行从互联网下载商标图样并生产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桐乡某服装厂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10月1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桐乡某服装厂从重处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8万元。为构建知识产权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等规定,将桐乡某服装厂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办案机关依法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从重处罚”条款,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信用监管等执法措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培育良好的知识产权诚信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四、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的永康某五金制品厂侵犯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5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长三角某地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永康某五金制品厂开展调查,发现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并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咖啡杯。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咖啡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0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2元,并处罚款8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长三角某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处置,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国外权利人。本案的依法办理,体现出中国政府始终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的网络交易平台下架非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3年10月26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某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委员会的投诉及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的监测信息,发现某网络交易平台中存在非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区的商品。为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2023年10月3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出《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导平台对风险商品链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收到行政指导意见书后,立即对风险商品断开链接,并主动全网排查下架相关风险商品链接。
典型意义: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觉落实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制止风险行为,对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知识产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