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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柳江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知名品牌“P公司”起诉某电商平台一商家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山寨”商品,双方各持其理,眼看就要对簿公堂。但经过柳江法院的“云端”调解,案件竟在短短几天内达成和解!究竟发生了什么?快跟着小编一探究竟!
案情速览:商标“撞脸”引风波
P公司是全球知名奢侈品品牌,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P公司发现某平台一店铺销售的商品上竟出现了自家知名注册商标,两个logo“傻傻分不清”。仔细一查,这家店铺可没有经过公司的授权,于是迅速启动维权程序将该商家告上法院。
调解现场:“屏对屏”也能“心连心”
案件承办人了解案情后认为案件存在调解可能,便与被告商家释明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商家经法院释法明理后主动联系法院寻求原告联系方式进行调解。
柳江法院确认双方调解意向后,启动跨网融合视频调解平台,组织双方“隔空对话”。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官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最终,商家主动赔偿损失并承诺整改,P公司也同意减免部分赔偿金额,双方在“云端”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经营千万条,合法第一条。各位经营者,拼事业不等于拼“山寨”,诚信经营放心中;贩卖假货一时爽,法律红牌泪两行!
经营不易,且行且珍惜!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才能让生意“长红”。
商标侵权可能承担三种责任:
行政处罚:《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赔偿:《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 | 综合审判庭 祝佳欣
编辑 | 邓雪晴
校对 | 杨萌、梁家淑
审核 | 曾俊全、覃晓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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